毕业生如何签订《就业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11-01-10   浏览次数: 599 责任编辑:

本科毕业生就业需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研究生就业需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约步骤如下:

1)领取统招统分的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就业意向后,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到其所在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处登记、领取《就业协议书》;

2)填写毕业生本人认真、如实填写协议书内“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

3)签约有档案和户口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即用人单位意见);没有档案和户口管理权的用人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签字盖章,也可另附当地人事局审批函(如北京、上海、深圳市等)。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把双方约定好的条款(如福利报酬、签约年限、违约金、毕业生是否有报考研究生或出国意向等)写入《就业协议书》“备注”栏内,在发生协议纠纷时,可按协议书签字认可的内容进行协商解决,以便更好地维护各自的正当权益。

有几点值得注意:A.“备注”栏内注明的条款应是双方事先约定并同意的条款。B.毕业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用人单位签约劳动合同,已经签约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必再次写在“备注”栏内。C.如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已经签约了相关的双方协议,可以不必在《就业协议书》上重复注明。

4)鉴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已经签约的《就业协议书》,应先经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登记备案,再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签字、盖章,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执两份。

 

责任编辑:z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