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潘英发布时间:2022-09-29浏览次数:11234

各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211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及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人身份的2023届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2023届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1500/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网上自愿申请(20221010日至1120日)。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阳光就业”专栏、微信小程序“阳光就业”“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板块注册、登录个人账号,进入“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按照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申请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二)校验审核阶段(20221010日至1121日)。为减少毕业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高工作效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将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息系统审核校验毕业生提交的申请信息,通过短信提示及时告知毕业生提交申请信息的审核结果。逾期提交申请信息的,系统不再审核校验。

(三)人工审核校验(20221010日至1125日)。对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而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系统下载、填写纸质申请表格《安徽省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从系统下载且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印章的低保信息截图)、脱贫户家庭或防返贫监测户《帮扶手册》、退捕渔民家庭相关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毕业生本人或其父母残疾人证以及特困高校毕业生等相关证明材料,特困高校毕业生证明材料从系统下载且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印章的证明】提交至毕业生所在学院进行人工初审校验,学院形成《xxx学院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纸质申请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2),初审校验通过的毕业生材料由各学院于1125日前统一提交至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人工审核校验通过的,由学校统一于1130日前提交至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多渠道公示(2022121日至128日)。对通过信息系统校验、人工审核校验通过的信息,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公示,我校将在校就业信息网上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补贴资金拨付(20221228日前)。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采取“银行代发、直补到人”的方式,于20221228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毕业生提供的银行卡中。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关系困难毕业生切身利益,是深入实施“暖民心”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要求。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详细讲解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程序、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加强跟踪指导,让每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知晓政策、熟悉流程,主动摸清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基本信息,并协助其进行申报,做到应报尽报

(二)加强配合。各二级学院要明确专人,做好毕业生信息日常维护工作,与学校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

(三)规范审批。各二级学院要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好人工审核校验初审,并做好集中统一上报工作,尽可能让申请人员“最多跑一次”,提高审核检验效率。

(四)严肃纪律。每位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仅有一次机会获得一次性求职补贴,已申请过补贴的学生不得重复申报。对虚报、谎报、信息不实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四、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0550-3512660  潘老师

邮箱:516876058@qq.com

附件1:安徽省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xxx学院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纸质申请汇总表.xls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022928


终审人: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