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中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 2016-01-14   浏览次数: 66 责任编辑:

                 


所谓“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和在读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所谓“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最权威的定义说法当然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现在新劳动法依然也是这么规定的)。和试用期相邻,还有两个概念和试用“擦身而过”:一个是实习期,另一个是见习期。

 

关于“见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是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见习期与干部身份有关。毕业派遣后的大学生见习期满1年,转正定级后,可以获得真正的干部身份。只有有派遣证的毕业生才有资格见习,因为派遣证是干部身份的标志(资格证明)

 

2015-12-27 南大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