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院校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9   浏览次数: 796 责任编辑:

  

  

滁人社发〔2018188

  

关于印发《院校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现将《院校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院校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财政局

201875

附件:

院校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为有效调剂用工资源,更好服务滁州市企业用工需求,缓解当前我市企业招工中存在的结构性短缺问题,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院校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对各类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滁州市范围内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当地政府给予300/人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滁高校和中职学校组织当年度毕业生到滁州市范围内企业成功就业的,给予院校一次性奖补:

1.组织50人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补;

2.组织100人到200人的,给予20000元奖补;

3.组织200人到300人的,给予30000元奖补

4.组织300人以上的,给予400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申请申请奖励资金的院校根据用工企业属地,毕业生签定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在滁院校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申请表》;

3.《务工人员花名册》;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学生毕业证复印件;

6.出具毕业生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二)资金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输送人员奖补条件的院校,应当于满足条件的次月,按用工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将材料上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院校指定银行帐户。毕业生个人奖补资金由院校拨付到毕业生提供的本人银行卡帐号中。

三、奖补经费来源

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有关事项说明

1.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指经国家教育部门主管的各类合法机构。

2.院校应如实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或补贴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3.办法由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从201871日起执行。